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2-10 14:35) 点击:285 |
房产案件仲裁受理范围 一、房产仲裁受理范围是什么? 房地产仲裁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 2.房屋所有权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份额、变更、析产、交换等; 3.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租、转让、转倒等方面的争议; 4.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5.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 二、哪些房产纠纷不能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审理办结的房地产纠纷; 2.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纠纷; 3.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 4.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5.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房屋纠纷; 7.驻军内部的房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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