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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03-02 11:26)    点击:274

  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

  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

  机关法定代表人包括权力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司法机关法定代表人和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其产生程序各不相同。

  1、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主任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行政机关法人包括国务院及其职能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务院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的人选。地方人民政府的正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3、司法机关法人包括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根据《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4、军事机关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参照《现役军官法》的规定,一般都是由上级机关的正职首长任命产生。

  相关知识:

  法定代表人的特点:

  1、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是法定的。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54条规定: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45条和第68条及第113 条规定:董事长是公司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律的强制规定完全排除了法人自己选择法定代表人的可能。例如对于公司而言,它的其他高级职员,如其他董事、经理均无权称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们欲对外代表公司时必须获得董事长的授权。如果出现董事长不能出任或出任不当的情况,公司可以通过改选董事长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是不难看出,公司章程能够改变的是董事长的人选而不是“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这一强制性规定。

  2、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一般是执行机关的负责人,他可以依照法律或章程的规定,无须法人机关的专门授权,就可以以法人的名义,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并为签字人。

  3、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自然人。法定代表人只能是自然人,且该自然人只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时才具有这种身份。当自然人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从事法人的业务活动时,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而只是法人这一民事主体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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