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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几种?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30 15:27)    点击:223

缔约过失责任类型有哪几种?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简称恶意缔约,是滥用缔约自由的典型形式,是指当事人根本没有订约的目的,仅仅是借订立合同而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是指当事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实施欺诈行为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失。

3、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

当事人在谈判过程中,一方可能会接触、了解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产品的性能、销售对象、市场营销情况等,对此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负保密义务,不能向外泄露或作不正当使用(如将商业秘密转让给他人)。这条规定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害商业秘密的专门规定有重合之处。这种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不论属于哪种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责任人都应当向对方负赔偿责任,并且赔偿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损失而不是履行利益。信赖利益损失是指另一方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一般情况下,信赖利益损失主要表现为为缔结合同而支出的各种费用不能得到补偿,这叫做直接损失或积极损失。它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如利润损失),因为这种损失属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而不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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