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程晓露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债务转让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吗?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6-11-21 16:49)    点击:548

债务转让未尽告知义务构成欺诈吗?

  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债务人在将自己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时,应当如实向债权人告知第三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被告知的情况,债权人有权同意或者拒绝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务转让转让行为。如果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虚假的第三方受让人信息,或故意隐瞒受让人真实情况,而导致债权人作出错误决定的,可构成欺诈。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六十八条指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程晓露律师提供“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法务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程晓露律师,程晓露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程晓露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4741208813,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程晓露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鞍山律师 | 鞍山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程晓露律师主页,您是第29526位访客